(2017)黑810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树财与张印、李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财,张印,李铁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38号原告:李树财,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张印,男,42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李铁柱,男,39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李树财与被告张印、李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树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树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