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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元广、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广,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781号之一申请人:赵元广,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姜峰,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担保人:闫忠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新湖南路**号*号楼*单元***号。原告赵元广诉被告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元广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担保人阎忠强以其名下的坐落新湖南路59号1号楼2单元401号(房权证鲁德字××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元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 卫 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