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骥与王秋菊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骥,王秋菊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骥,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菊,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兴业证券理财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罗骥因与被上诉人王秋菊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8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罗骥对王秋菊提起本案之诉系民事侵权纠纷。在本案审理期间,罗骥基于本案事实对王秋菊另行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尚未审结。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争议所依据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88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代理审判员 丁少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