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白勇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勇,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于2008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处收容教育六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吸毒,于2016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勇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勇于2017年2月17日14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地铁站东南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07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并被收缴。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作案用移动电话机1部及透明塑料袋2个、白色卫生纸1个,现均扣押在案。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白勇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白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已缴清)。二、扣押在案之移动电话机一部、塑料袋二个、卫生纸一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荣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