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3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鹏辉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法定代表人:陈桂玲,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元君,董事长。山东鹏辉油缸有限公司与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鲁05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185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鹏辉油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账户(37×××5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账户(82×××43)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鹏辉油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账户(37×××5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账户(82×××4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