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代华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华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12号罪犯代华高,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华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代华高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8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代华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1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5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代华高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代华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代华高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华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2015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7.05分。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对其从严减刑幅度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华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华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7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