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武林与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341号原告:贾武林,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被告: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卢建民。原告贾武林诉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贾武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武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