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彩花、郭明松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花,郭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杨彩花,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明松,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仡佬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杨彩花与郭明松离婚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经审理,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明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彩花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明松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彩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明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彩花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