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思彦与李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思彦,李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65号申请执行人马思彦,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井畔村背村人,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香格里拉小区。被执行人李小元,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黄家沟村人,住该村。马思彦与李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陕0826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元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思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6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