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6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玉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龙,于福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3484号原告:金玉龙,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于福全,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原告金玉龙与被告于福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金玉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玉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翟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