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29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张里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张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3806751-6。负责人陈鸿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里波,男,1978年10月4日生,瑶族,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张里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里波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区新港东路106号上海春天花苑22幢303室房产及车库17室【含室内不可移动装饰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依次为0100177922、0100178952,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太国用(2014)第505008826号】委托常熟市常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805470元【详见常信房估(2017)第007号评估报告】。本院按照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在2017年5月12日第一次拍卖中,陈振成以701829元的最高价格买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里波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区新港东路106号上海春天花苑22幢303室房产及车库17室【含室内不可移动装饰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依次为0100177922、0100178952,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太国用(2014)第50500882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振成所有。二、买受人陈振成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陈振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缃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