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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雅安市恒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兴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恒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兴华,李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745号原告:雅安市恒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尉晋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梦颖,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华,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全超,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市恒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兴华、李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全超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赖守贵审 判 员  颜昌玲人民陪审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荫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