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与何菊芳、杨饮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何菊芳,杨饮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张三梅,行长。被执行人何菊芳,女,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杨饮富,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钟家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申请执行何菊芳、杨饮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菊芳、杨饮富有可供执行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80761.54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何菊芳、杨饮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