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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与陈子华、孔玉芳、陈子金、陈子胜、陈子广、王九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陈子华,孔玉芳,陈子金,陈子胜,陈子广,王九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203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住所地:莘县张寨镇。负责人:种永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子华,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孔玉芳,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陈子金,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陈子胜,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陈子广,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王九印,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子华、孔玉芳、陈子金、陈子胜、陈子广、王九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子华、孔玉芳、陈子金、陈子胜、陈子广、王九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其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