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381号原告: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王先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案件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沪陕高速南京方向536公里,位于安徽省全椒县境内,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霖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