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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212苏州奥莱亚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明洋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奥莱亚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明洋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212号原告:苏州奥莱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众痉社区小桥头。法定代表人:杨优霞,经理。被告:盐城市明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拢居委会*组。法定代表人:孙洋洋,经理。原告苏州奥莱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明洋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奥莱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奥莱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乐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