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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巧兰与冯瑞英、郭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巧兰,冯瑞英,郭小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581号原告:孙巧兰,曾用名刘小兰,女,汉族。被告:冯瑞英,又名冯珠生,女,汉族。被告:郭小珠,男,汉族。原告孙巧兰与被告冯瑞英、郭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珠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巧兰撤回对被告郭小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