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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宁因与被申请人石小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宁,石小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7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小兵。再审申请人王宁因与被申请人石小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宁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经营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无故闹事,对申请人的人身、财产进行损害;2016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将洗车房大门封堵,申请人为处理此事才知被申请人不是宁卧庄宾馆汽车美容装潢美容中心的所有人,据此申请人一开始就被被申请人欺骗,且宁卧庄宾馆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双方所签订的《汽车美容装潢经营承包协议书》应为无效。原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民诉法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小兵与宁卧庄宾馆的协议中约定石小兵不得转租,否则宁卧庄宾馆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宁自认在2015年11月因与石小兵发生矛盾后找到甘肃宁卧庄宾馆处理纠纷,因此甘肃宁卧庄宾馆对石小兵的转租行为是知道的,并且在与石小兵的承包合同到期后仍然将汽车房继续承包给石小兵一年,实际是对石小兵转租行为的默许。故原审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汽车美容装潢经营承包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王宁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也无证据支持。申请人王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