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广中与乔永忠、新郑市中豫二手房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广中,乔永忠,新郑市中豫二手房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587号原告:田广中,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中华,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永忠,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新郑市中豫二手房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福华街82号。法定代表人:高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六,该公司监事。原告田广中与被告乔永忠、新郑市中豫二手房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广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中华,被告乔永忠、被告中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广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履行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并交付房产;2、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0日,田广中经中豫公司介绍与乔永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广中同意以840000元的价格购买乔永忠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街道办事处××路南侧月季新城1号楼1层21号的房产(建筑面积97.49㎡,产权证号1301009183)。合同还约定,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而后,双方交割房产,同时田广中将扣除定金后的下余房款付给乔永忠。合同签订当日,田广中按合同约定及中豫公司的要求,向中豫公司交付定金100000元、中介服务费8400元。后来,田广中要求乔永忠、中豫公司一同前往相关管理机关缴纳税费时,乔永忠拒绝履行卖方法定的缴���税费义务,致田广中无法实现房屋买卖的目的,故田广中诉至法院。被告乔永忠辩称: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愿意交付房屋,但不应该承担任何税费,也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被告中豫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承担交付房产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只要签订合同,支付我方佣金,我方作为中介义务已经完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已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0日,田广中经中豫公司介绍与乔永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广中同意以单价8616.2元/平方米、总价840000元的价格购买乔永忠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街道办事处××路南侧月季新城1号楼1层21号的房产(建筑面积97.49㎡,产权证号1301009183)。本合同签订之日,田广中向乔永忠支付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合同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约定,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100000元给乔永忠,剩余房款740000元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乔永忠。第五条税费分担约定,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方承担,产权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中介服务费由方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合同签订后,如果田广中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乔永忠,乔永忠应在日内将田广中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田广中,但购房定金归乔永忠所有。若乔永忠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田广中,并自违约之日起日内应以田广中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田广中。合同��订当日,田广中向中豫公司交付定金100000元,交付服务佣金8400元。庭审中,中豫公司称,因涉案房屋处于抵押状态,乔永忠担心解押后田广中反悔,双方就商量将100000元定金交给中豫公司,待房屋解押后再将100000元的定金交给乔永忠,现在涉案房屋已经解押,乔永忠也认可收到了100000元的定金。因田广中与乔永忠在《房屋买卖合同》未将交易税费约定清楚,乔永忠称当时口头协商所有税费由田广中承担,其净落840000元,其余任何款项其均不承担。中豫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称当时在中豫公司员工王小六、高进霞以及买方介绍人郭金甫在场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约定乔永忠净落840000元,其他费用包括佣金和所有税费都由买方乔永忠承担,因二人说第二天就过户,就没有在合同中写明,且按照行业惯例税费和佣金都是由买方承担的,另外因涉案房屋是门面房,当时的购买价840000元低于市场价,所以税费应由买方承担。另查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收到条》,《收据》,本案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产交易应交纳的税费如何承担并无明确约定。田广中与乔永忠争议的焦点即为二手房交易的税费应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就约定不明事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田广中与乔永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100000元给乔永忠,剩余房款740000元于产权交割完毕当���付给乔永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房屋总价款840000元为乔永忠的净到手价格,二手房交易的税费应由田广中承担。同时,中豫公司对840000元为乔永忠的净到手价格在庭审中予以确认,并称按行业惯例以及当时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二手房交易的税费应由田广中承担。因此,田广中要求乔永忠承担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乔永忠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本院对田广中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田广中要求乔永忠承担违约责任,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乔永忠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永忠应当继续履行与原告田广中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驳回原告田广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田广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