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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与梁治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梁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00327433-0。法定代表人:仇后亮,局长。被执行人:梁治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梁治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治华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治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809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