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赵德侠、吴前松金融���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赵德侠,吴前松,袁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9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臧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纵瑞龙,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侠,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吴前松(系赵德侠之夫),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侠,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袁丽丽,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赵德侠、吴前松、袁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龙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龙  云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