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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胜利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刑初70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胜利,男,生于1974年9月30日,汉族,文盲,住凤翔县,农民。2010年6月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胜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以凤翔检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6月1日以凤翔检刑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