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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冯德芝、崔广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芝,崔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芝,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崔广敏,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执行冯德芝与崔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申请执行借款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以上共计6071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霜梅代理审判员  周 燕代理审判员  郭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