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冯德芝、崔广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芝,崔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芝,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崔广敏,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执行冯德芝与崔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申请执行借款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以上共计6071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霜梅代理审判员 周 燕代理审判员 郭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