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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2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敖炳文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炳文,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229号之四申请人:敖炳文,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法定代表人:禹荣安。关于申请人敖炳文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1229-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敖炳文以冻结期限临近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款继续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敖炳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漆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