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7)执30 申请执行人强君相与被执行人王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君相,王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强君相,男性,汉族,1952年07月25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王康,男性,汉族,1971年03月1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强君相与王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康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971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