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深圳波登堡酿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深圳某某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516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国兵,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某酿酒有限公司。法定��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彬,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深圳某某酿酒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兵、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云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案由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5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可在被告处提取啤酒100桶,共计3吨。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被告拒绝,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告辩称,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属实;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196160元,被告给予优惠价格;原告在被告公司体验店消费签单20621元,故原告共欠被告216781元;根据同时履行相抵消的原则,原告尚欠被告66781元,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合作协议及转账记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向法庭提交消费签单及送货单,原告对消费签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消费签单与本案无关联性;对送货单中原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人的签字不予确认;认为原告签收的啤酒共1188升,每升16.66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啤酒屋经营者,被告系经营酿酒、餐饮、酒类销售服务的公司。2015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深圳某某酿酒有限公司向王某某先生融资人民币五万元整,王某某先生可以提取‘某某’精工现酿啤酒100桶,共计3吨。”2015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0元。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供应75桶各类啤酒(其中2015年9月4日的送货单记载6桶“小麦香打不出酒退回公司”),每桶30L;并供应408瓶各类啤酒,每瓶2L。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融资50000元,并约定原告可以提取被告的现酿啤酒100桶(共计3吨);该合作协议的内容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被告转账50000元,系按买卖合同标的额完成预付款的行为。因双方未进行过对账,本院根据原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来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供货义务完毕。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原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来看,原告共签收75桶各类啤酒(其中2015年9月4日的送货单记载6桶“小麦香打不出酒退回公司”),每桶30L;并签收408瓶各类啤酒,每瓶2L;故被告向原告供应各类啤酒2886L[(75-6)×30L+408×2L]。关于啤酒的单价,被告认为应按送货单记载的价格计算,原告则认为应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实际价格计算;因双方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啤酒单价进行过单独约定,故本院按《合作协议》的约定来计算,即啤酒单价为16.67元/L(50000元÷3000L)。综上所述,被告已向原告供应各类啤酒2886L,尚需向原告供应啤酒114L,按单价16.67元/L计算,被告应向原告退还1900.38元预付啤酒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可就被告应退还款项1900.38元自其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在被告处的消费签单问题,其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起���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某某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某预付啤酒款1900.38元并支付利息(以1900.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退还预付啤酒款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25元。如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艾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