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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夏春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夏春男本院在执行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春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离开原住所下落不明。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内。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刘 长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