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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何毅、吴青晓等与李家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毅,吴青晓,吴宇涛,李家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802号原告:何毅,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吴青晓,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吴宇涛,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被告:李家曦,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周新营、何毅、吴青晓、吴宇涛与被告李家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何毅、吴青晓、吴宇涛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元,由何毅、吴青晓、吴宇涛负担审 判 长  苏万安人民陪审员  梁增勇人民陪审员  覃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玉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