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刑初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单云峰、于丽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云峰,于丽和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刑初第000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云峰,男,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滨海县。被告人单云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释放,当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于丽和,女,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滨海县。被告人于丽和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以盐检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为牟取利益,单康权(另案处理,已判决)未经“郎牌特曲T6”、“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商标持有人授权,伙同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购置散酒、外包装等物品生产假冒的“郎牌特曲T6”酒、“洋河天之蓝”酒、“洋河海之蓝”酒,并安排被告人单云峰将其伙同他人生产的部分假冒的“三星百年迎驾”酒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单云峰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790元,被告人于丽和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813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单云峰明知单康权未得到“三星百年迎驾”商标持有人授权,仍接受单康权的安排,将单康权伙同他人生产的64箱假冒的“三星百年迎驾”酒分别销售给谢某、陈某等人,合计人民币14660元。2.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单康权购置了散酒、罐装设备、外包装等物品,伙同妻、子被告人于丽和、单康权在滨海县东坎镇孟杨居委会刘文礼家,共同生产了假冒的“郎牌特曲T6”酒501瓶,货值人民币25050元;“洋河天之蓝”酒162瓶,货值人民币8856元;“洋河海之蓝”酒198瓶,货值人民币4224元,并于2016年1月1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分别在滨海县孟杨居委会刘文礼家、滨海县东坎镇仁和居委会佳和物流公司仓库、滨海县育才村新街道57号等处全部予以扣押。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于2016年1月1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与他人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并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为牟取利益,单康权(另案处理,已判决)未经“郎牌特曲T6”、“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商标持有人授权,伙同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购置散酒、外包装等物品生产假冒的“郎牌特曲T6”酒、“洋河天之蓝”酒、“洋河海之蓝”酒,并安排被告人单云峰将其伙同他人生产的部分假冒的“三星百年迎驾”酒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单云峰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790元,被告人于丽和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813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单云峰明知单康权未得到“三星百年迎驾”商标持有人授权,仍接受单康权的安排,将单康权伙同他人生产的64箱假冒的“三星百年迎驾”酒分别销售给谢某、陈某等人,合计人民币14660元。2.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单康权购置了散酒、罐装设备、外包装等物品,伙同妻、子被告人于丽和、单康权在滨海县东坎镇孟杨居委会刘文礼家,共同生产了假冒的“郎牌特曲T6”酒501瓶,货值人民币25050元;“洋河天之蓝”酒162瓶,货值人民币8856元;“洋河海之蓝”酒198瓶,货值人民币4224元,并于2016年1月1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分别在滨海县孟杨居委会刘文礼家、滨海县东坎镇仁和居委会佳和物流公司仓库、滨海县育才村新街道57号等处全部予以扣押。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于2016年1月1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单云峰的供述证实自己参与贩卖和制造假酒的犯罪事实。从2015年12月份开始我就和父亲单康权、母亲于丽和在孟杨居委会刘小五家这个点生产假酒。刚开始生产的是洋河海之蓝和天之蓝酒,这些制作假酒的材料是我从网上买的。之后我和父亲单康权、母亲于丽和三个人就在这边一起生产,大概生产了30多箱海之蓝、20多箱天之蓝。后来在2016年1月10日左右,我父亲单康权又拖回来一些制作郎牌T6酒的材料,我和父亲单康权、母亲于丽和又一起做了几天郎牌T6酒,每天可以做头二十箱,一直到2016年1月16日那天被查到,一共做了60多箱郎牌T6酒和100多瓶没有来得及包装的郎牌T6裸瓶酒,其中有20多箱被我父亲单康权拖到另外的仓库去了,酒都被扣押了。假酒我就卖过三星百年迎驾酒,是吕军城、刘德洪他们生产出来的,总共拖了64箱,都被我卖到乡下的超市、饭店了,共计卖了14660元。(2)被告人于丽和的供述证实自己和单康权、单云峰一起制作假酒的犯罪事实。我是在2015年12月份的时候才开始生产假酒的,当时我、单康权和我儿子单云峰是在孟杨居委会刘小五家这个点生产的,这个地方是单康权租朋友刘小五的,具体租多少钱我不清楚。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生产的是洋河海之蓝酒和天之蓝酒,这些制作假酒的材料都是单云峰从网上买的。买来之后我和单康权、单云峰就在这边一起做假酒,我记得总共生产了30多箱海之蓝,20多箱天之蓝。后来在2016年1月初的时候,单康权又拖回来八九十箱制作郎牌T6酒的材料,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我知道这些材料都是买的,全部都是假的。之后我们就一起做了几天郎牌T6酒,每天大概做头二十箱,一直到2016年1月16日那天被查到,一共做了60多箱郎牌T6酒和100多瓶没包装郎牌T6酒,其中有20多箱被单康权拖走了,具体拖哪里我不清楚,后来这些酒都被扣押了。2、同案犯单康权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与顾月成合伙雇佣吕军城、刘德洪,以及和于丽和、单云峰生产、销售假酒的事实。其自2015年10月起与顾月成合伙生产假酒,两人分别出资15万元并合伙购买了一辆跃进牌厢式货车,租赁滨海县育才村新街道57号,购买散酒、灌装设备、外包装等物品,伙同妻子于丽和、儿子单云峰在滨海县东坎镇孟杨居委会刘文礼家共同生产了假郎牌特曲T6酒501瓶;假洋河天之蓝酒162瓶,假洋河海之蓝酒198瓶,部分酒被销售外,其余的被滨海县公安局在滨海县东坎镇孟杨居委会刘文礼民家、滨海县东坎镇仁和居委会佳和物流公司仓库、滨海县育才村新街道57号等处扣押。3、证人证言(1)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父亲单康权、母亲于丽和、哥哥单云锋在滨海县孟杨居委会四组刘义礼家生产假的洋河海之蓝酒、洋河天之蓝酒、郎牌特曲T6酒,自己也帮了两天忙。顾月成和单康权合伙并雇佣吕军城、刘德洪在大套育才新街道生产假酒的事实。(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单康权租自己的仓库,说放东西,一年租金是4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不知道单康权具体放什么东西。(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父亲叫刘文礼,平时大家叫他刘小五,他在老家(滨海县孟杨居委会)有一栋两层的楼房,之前租给他的朋友单康权放东西,他们是口头协议,费用怎么谈的记不清。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她家在滨淮农场陈李线西边经营一家成家酒店,她于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她从一个小青年手中购买过5箱三星百年迎驾酒。(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他在滨海县滨淮农场众兴路十字路口经营心缘超市,2015年10月底的时候,有一个小青年向他销售三星迎驾酒,230元一箱,当时买了十箱。(3)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她在滨淮农场陈李线西边经营一家聚福楼酒楼,2015年10月份的时候一个青年到她家卖给她两箱三星迎驾酒,当时的价格是230元一箱。(4)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他在滨淮农场陈李线西边经营一家劲冲酒楼,在2015年10月下旬的时候,一个小青年停了一辆昌河面包车在门市前,后来她从这个小青年处购买了两箱三星百年迎加酒,230元一箱。(5)被害人成某的陈述,证实她在滨淮农场祥云小区门口经营一家邦惠超市,在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有个20多岁的小青年到她家门市,后来她从这小青年处购买了二箱三星百年迎驾酒。(6)被害人严某1的陈述,证实他在滨海县新滩盐场街上经营一家佳家超市,在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一小青年开着昌河车到他家超市卖三星百年迎驾酒,后来他买了5箱,230元一箱。(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她在滨海新滩盐场街上经营一家金元超市,在2015年10月份下旬的一天,有个小青年开昌河车销售三星百年迎驾酒,后来她购买了6箱。(8)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她在滨海县滨淮镇东罾村经营一家百姓缘超市,在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一个小青年销售三星百年迎驾酒,后来他从这个小青年处购买了5箱,当时的价格是230元一箱。5、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单康权(已起诉)伙同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等人,在滨海县东坎镇孟杨居委会四组刘文礼家中,用从网上购买的洋河海之蓝、天之蓝、郎牌特曲T6等系列白酒包装和自己勾兑的劣质白酒进行灌装,先后生产洋河海之蓝系列白酒33箱、洋河天之蓝白酒28箱、郎牌特曲T6白酒501瓶。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次白酒价值38130元。2016年6月3日对单云峰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2016年1月16日对顾月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3)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证明资料(4)四川古蔺郎酒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证明资料(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工商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证明资料(6)授权书江苏洋河酒厂公司授予马浪鉴定洋河、双沟产品真伪并出具鉴定报告书的权力。(7)发破案经过(8)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身份信息(9)销售三星迎驾酒清单汇丰酒行销售清单、酒类流通附随单:合计64箱,每箱6瓶,合计14660元。(10)顾月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涉案人员处理情况明细表单康权、顾月成、吕军城、刘德洪均已被判决。(11)价格证明四川古蔺郎酒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42%vol/500ml/1*6郎牌特曲T6,价格为人民币600元/箱。安徽迎驾酒业公司三星百年迎驾的市场销售价格为48元/瓶。(12)未授权声明四川古蔺郎酒公司未授权单康权、顾月成、吕军城、刘德洪、单云峰、于丽和生产销售郎牌特曲T6酒。苏酒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为授权单康权、顾月成、吕军城、刘德洪、单云峰、于丽和使用天之蓝、海之蓝商标。安徽迎驾酒业公司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迎驾三星百年等品牌商标。(13)补充侦查报告聚缘超市、新源香辣锅、诚信超市、华联便利店已停业,无法联系经营人。(14)盐城中院刑事判决书单康权、顾月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判决书。(15)租房协议2015年9月6日,田芳将滨海县大套育才新街道57号的一楼租给顾月成使用,时间至2018年9月5日,租金1.8万元一年。6、鉴定意见(1)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2016年5月26日,价格认定结论:三星百年迎驾酒33箱7425元,洋河海之蓝酒33箱4224元,洋河天之蓝酒27箱8856元,郎酒T6酒750瓶37500元,合计58005元。(2)安徽迎驾贡酒公司鉴定证明书2016年1月17日,滨海县公安局送检的三星百年迎驾酒(42%、450ml)138瓶、三星百年酒盒、酒瓶、瓶盖、外箱、手提袋、胶带、均为伪造我公司产品。(3)四川古蔺郎酒公司真伪鉴定书2016年1月17日,滨海县公安局送检的郎牌特曲T6成品酒(42%、500ml浓香型)870瓶及包材属假冒我公司产品及包材。(4)江苏洋河酒厂产品鉴定报告书2016年1月18日,海之蓝酒198瓶、天之蓝酒54瓶及包装材料属伪造我公司产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2016年1月16日,滨海县东坎镇孟杨居委会四组刘文礼家,民警现场查获郎牌特曲T6系列、洋河海之蓝系列、洋河天之蓝系列白酒及制假工具、材料若干,并现场抓获制假人员三人。扣押:郎牌特曲T6酒41箱(每箱6瓶)、郎牌特曲T6酒117瓶(裸瓶满装)、郎牌特曲T6酒空盒130个、郎牌特曲T6酒手提袋200个、郎牌特曲外包装箱34个、郎牌特曲T6酒空瓶90个、牛栏山陈酿白酒23箱(每箱12瓶)、五粮液上品级酒8箱(每箱6瓶)、洋河大曲2箱(每箱6瓶)、洋河海之蓝酒33箱(每箱6瓶)、洋河普曲空瓶15箱(每箱12瓶)、洋河天之蓝酒9箱(每箱6瓶)、五醍浆一帆风顺1箱(6瓶)、壶装酒13壶(其中25升的11壶、50升的2壶)、洋河海之蓝瓶盖2箱(每箱825套)、洋河海之蓝外包装7箱(每箱50个)、洋河海之蓝内包装6箱(每箱300个)、洋河海之蓝手提袋900个、洋河海之蓝包装胶带63个、洋河蓝色经典防伪标志1284个、铆钉7袋(每袋500个)、洋河海之蓝空瓶28箱(每箱30个)、洋河天之蓝空瓶5箱(每箱20个)、洋河梦之蓝空瓶2箱(每箱20个)、制假工具1桶(漏斗、量杯等)、酒类销售清单1本(苏J×××××小型客车上查获)。(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2016年1月16日,滨海县现代农业产业园育才村新街道57号,民警现场查获郎牌特曲T6系列及制假工具、材料若干。扣押:郎牌特曲T6酒23箱(每箱6瓶)、郎酒拉扣24包、迎驾封箱标识1箱、郎牌特曲T6酒空瓶56箱(每箱25个)三星百年迎驾酒空盒634箱(每箱6个)、郎牌特曲T6酒空盒9箱(每箱24个)、郎牌特曲T6酒外箱包42捆(每捆10个)、三星百年迎驾外箱12包(每包60个)。(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2016年1月16日,滨海县东坎镇佳和物流公司仓库,民警现场查获洋河海之蓝系列、洋河天之蓝系列等白酒及制假工具、材料若干。扣押:牛栏山二锅头182箱(每箱12瓶)、老北京二锅头118箱(每箱12瓶)、五粮液上品101箱(每箱6瓶)、兰花瓷酒250箱(每箱6瓶)、洋河天之蓝酒18箱(每箱6瓶)、中国梦酒30箱(每箱6瓶)、洋河大曲青瓷30箱(每箱6瓶)、海蓝成梦酒47箱(每箱6瓶)、今世缘酒8箱(每箱6瓶)、百年迎驾空瓶147箱(每箱30瓶)、洋河普曲空瓶79箱(每箱12瓶)、郎牌特曲拎袋400个。(4)被害人辨认笔录被害人谢某、陈某、苏某、刘某2、成某、严某2、王某、张某2对销售三星迎驾酒的小青年进行辨认,均辨认出系被告人单云峰。8、现场扣押的海之蓝、天之蓝等假酒。本案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与他人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并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均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当庭认罪悔过,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云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于丽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三、对被告人单云峰、于丽和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及制假工具、材料等,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娟审 判 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黄传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钱金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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