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飞娟与被执行人杜建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娟,杜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飞娟,女,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杜建虎,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中石化垣曲公司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飞娟与被执行人杜建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