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7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秀丽与被告郭树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丽,郭树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295号原告:田秀丽,女。被告:郭树生,男。原告田秀丽诉被告郭树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2日,田秀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秀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秀丽负担。审判员  杜志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石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