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郝向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郝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郝向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查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7)鄂0191执171号��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郝向成开立于中国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00000259845893350CNY0账户的冻结;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向成银行存款人民币11815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