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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辉与沈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宋彦君,沈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318号原告丁辉,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宋彦君,住巴彦县。被告沈广荣,住巴彦县。原告丁辉与被告宋彦君、沈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丁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00元,保全费2520.00元,原告丁辉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