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辉与沈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宋彦君,沈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318号原告丁辉,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宋彦君,住巴彦县。被告沈广荣,住巴彦县。原告丁辉与被告宋彦君、沈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丁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00元,保全费2520.00元,原告丁辉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