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呙某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092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呙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雅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