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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呙某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092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呙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雅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