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岑绍武与安阳市腾隆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绍武,安阳市腾隆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661号原告:岑绍武,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腾隆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解放路99号。法定代表人:乔炳林。原告岑绍武与被告安阳市腾隆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岑绍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绍武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腾隆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绍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岑绍武负担。审判员 郝宜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牛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