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洪群与李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群,李定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19号原告:王洪群,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定权,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洪群与被告李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定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群撤回对被告李定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余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