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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洪群与李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群,李定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19号原告:王洪群,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定权,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洪群与被告李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定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群撤回对被告李定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余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