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高英与杨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英,杨吉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947号原告:张高英,女,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吉珍,女,汉族,1956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张高英诉被告杨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高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高英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