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杨、王志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杨,王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77-1号申请执行人:沈杨,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王志美,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沈扬与王志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美之妻王秀芬在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站岗支行的存款604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美之妻王秀芬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站岗支行的存款(帐号为10××××24)604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