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辉、杨兴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杨兴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兴干,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杨兴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5民初4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13400元。本院在执行李辉与杨兴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兴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