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某贪污、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2刑初63号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62年出生于青海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湟中县看守所。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某被评选为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会计。在担任某某村会计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同村村民丁某1身份信息虚报奖励性住房补助项目,2012年12月26日,某某县住房和建设局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某某县支行将奖励性住房补助款13000元转至丁某1的银行卡内。后被告人丁某某将13000人民币取出后用于家庭开支。2013年,被告人丁某某在不符合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和其子丁某2、其女丁某3名义虚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名额,被告人丁某某得到补助金1680元,其子丁某2得到补助金1580元、其女丁某3得到补助金1580元,合计得到补助金4840元。2013年被告人丁某某在不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情况下,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调查表中,用其它应享受危房政策农户房子的照片,贴在申报材料中,并伪造相关材料,以低保名义虚报危房改造,得款20000元,后被告人丁某某将此款用于建造自己的车房,以上共计人民币37840元。二、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给村民争取危房、奖励性住房补助款的名义从丁某4处收受人民币3500元、丁某5处收受人民币4500元、丁某6收受人民币6000元处、丁某7处收受人民币2000元、马某某收受人民币2000元、季某某处收受人民币2000元、樊某某处收受人民币3000元、鲍某某处收受人民币4000元、丁某8收受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31000元,其中3000元被告人丁某某用于村务开支,其余28000元据为己有。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向湟中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40000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亲属向本院退缴赃款25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举报材料,证人丁某4、丁孝、季某某、丁文、鲍某某、丁某8、马某1、丁某5、丁某9、朱某某、王某某、安某某的证言,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村干部报酬花名册,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政(2012)38号、某政办(2013)74号、某政(2014)43号文件,某某县2013年、2014年危房改造花名册,2012年奖励性住房某某村资金发放花名册,某某镇人民政府2013年度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备案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证明,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扶贫资金37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担任该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给他人争取危房之名义,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28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综上,对被告人丁某某应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丁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行为,又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扶贫资金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以自首论,案发后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赃款3784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虎世森代理审判员 马文丽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韩晓峰审理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第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员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扶优、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费;(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