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李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李晓艳,孙铭,崔世伟,周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2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41号。负责人:郭洪志,行长。被申请人:李晓艳,女,1980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孙铭,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崔世伟,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周莉莉,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申请人李晓艳、孙铭、崔世伟、周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晓艳、孙铭、崔世伟、周莉莉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晓艳、孙铭、崔世伟、周莉莉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