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与泸州纳溪太翔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泸州纳溪太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百梯巷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6620-X。被执行人:泸州纳溪太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四居委,组织机构代码:39976378-9。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与泸州纳溪太翔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3行审109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人员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