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祖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109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梦宇、XX,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祖坤,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身份证住址东川区山脚南路2号附55号,身份证号码:530113196910050030。本院在案执行的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李祖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祖坤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C76**、云A251**小型汽车贰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211318万元,未受偿4.211318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