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与彭铮、李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彭铮,李正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707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经营者田新芝,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铮,女,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被告:李正南,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与被告彭铮、李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1025元,由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媛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