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堡县泰和运输有限公司、榆林市中驰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树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郭树平,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东门滩天和长酒店一楼。负责人:许革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鹏飞,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羽繁,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龙湾长运集团院内。负责人:赵虎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国,男,1972年3月4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居民。原审原告:郭树平,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国,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堡县泰和运输有限公司、榆林市中驰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树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6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于开庭前三日向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6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文龙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