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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XX清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XX清,湘潭华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江。被执行人XX清,男。被执行人湘潭华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清。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12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01779元,违约金20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9420元,共计27311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清、湘潭华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11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