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姚圣犯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43号原审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姚圣,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圣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圣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圣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圣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进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