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应芬、周梅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应芬,周梅玲,周梅艳,周茂权,杨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财保29号申请人:刘应芬,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周梅玲,女,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周梅艳,女,198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周茂权,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云,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娟娟,女,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申请人刘应芬、周梅玲、周梅艳、周茂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娟娟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周茂权以其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房产(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长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AJ2017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7年5月3日13时24分,黄本根驾驶被申请人杨娟娟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在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一环交叉口,与周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本根弃车离开现场,并找人顶替,后于2017年5月4日投案。黄本根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为此,申请人刘应芬、周梅玲、周梅艳、周茂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娟娟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请人周茂权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房产(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学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121财保29号长丰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审理申请人刘应芬、周梅玲、周梅艳、周茂权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周茂权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29幢501号房产(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申请人周茂权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29幢501号房产(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登记手续;附:(2017)皖012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人: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戚明贵电话1891963****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121财保29号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应芬、周梅玲、周梅艳、周茂权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杨娟娟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杨娟娟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车辆过户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登记等手续;2、查封期限1年。附:(2017)皖0121财保29号民���裁定书一份。联系人: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戚明贵电话1891963****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