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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59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学军,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原告上海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诉讼中,被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计48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34.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霞审 判 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胡中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