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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3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雪康、钱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康,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雪康,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钱勇,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陈雪康与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勇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钱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948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新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来源:百度“”